第三章 詳析總別相

丁三•彼心識了知對境之方法有四:

戊一•了知總別相之方式

有三:己一•闡述一般「境」、「有境」之立論;己二•破斥欲許實體之虛體,成立實義;己三•觀察總、別相,了知法之差別

己一•闡述一般「境」、「有境」之立論

#### 庚一•觀察實事之究竟說法。

【緣取自相無分別、緣取總相是分別,於彼自相是實體,總相實體不成立。】「自相」、「顯現」、「實體」、「實物」、「反體」、「真實義」等謂之能作義。實物相互之間不混淆,而成立因果關係,一切眾生取捨作用之所取境故。於實體義是同一實義。釋量論云:「現亦不依餘,作異即勝義,彼是從餘返,說彼為因果:許彼是自相,彼有取捨果,故人皆趣彼。」亦云:「彼亦由他而遮除,由他而遮反謂之。」設問:一切事物詮說為「實物」者與「實體」等相違否?云:不相違。「反體」、「實物」、「實體」具有「住於義」與「遮除之境」二者故。「總相」、「遣餘」、「虛體」、「否定」、「相雜」、「相屬」、「世俗」等等依次謂之為:不適住實義(總相)、不成立實體(遣餘)、非根之對境(虛體)、心所增益—假立法,實體不能作義(否定)、遣餘之相屬與不相屬(相雜)、能立與能破(相屬)等方法後,攝屬不能作義是相似義。釋量論云:「遮無體性故,不觀住不住,總覺亦染壞,故亦無破難。」「總相無實體,故非根行境。」觀相屬論云:「故一切實體,無真實相屬。」

#### 庚二•彼抉擇之方法

【實物虛體、總、別相,能立、遣餘分別否?其他理論闡述餘,吾等許如論闡述。】西藏因明諸學者主張:實物即能立、總相即虛體等等,某些學者欣喜類似之闡述;某些學者主張不類似之說法;某些學者依心識法闡述之,某些學者依義法闡述之;某些學者成立總相,某些學者遮除總相,思惟萬端,不能現見真義,吾等如前述說究竟真義,如是實物與總相攝屬境;分別識與無分別識,攝屬於「心識」;「現相」和「剔除」其他分別法攝屬認定法。

己二•破斥欲許實體之虛體,成立實義

#### 庚一•定義

實物與虛體之定義:依次不知諸多屬性相繫是實物;具聚積性(因三式)之法,其各支分是虛體。虛體亦決定各個根本實事,於同一實體之上實物周遍過寬。除彼外,其餘虛體周遍過寬,喻如:鎧甲和鐵鱗甲之說法。此不應理,虛體:心識之增益後,唯限於與遣餘之義相連接。外義—不存在虛體故,不了知諸多屬性相繫,且無攝集之因。倘若(認為)有攝集因,則諸外道不了知諸相異支,與具有支之實物相繫?而欲許聚集之因豈有差別?復次,若許如是亦可,然而此定義為非有,了知實物觀待於虛體,了知虛體觀待於實體故,是互相依止之過。

#### 庚二•破斥彼能依之法

能依實物法與能依虛體法之定義:實質相違,不含攝於同一實物;亦不含攝於同一虛體。喻:如「常」、「無常」不含攝於同一實體—「瓶」是實物法。「遮非」、「遮無」二者為不含攝於唯「所知」虛體,而含攝於實體瓶中,不相違故。是遮反法。此亦不應理。

【比量不緣取實體,彼實體法不合理,是遮除其旨趣故,比量由遮反證成。】比量若存在於實體法,則「所作性」與「無常」於瓶之中,成為無相異之實體故。若了知所作性,則亦應了知無常。若謂虛體是相異故,雖了知所作性,而不了知無常,豈有相違?若如是依遮反方式,產生「了知」、「不了知」二種,故比量不應是實體法。釋量論云:「比量亦緣法,決定一法時,應緣一切法,遮遣無此過,故如是說因,是遮遣有境,餘則有法成,餘有何不成。」倘若「無常性」依遮反方式,衡量實物「成立」、「不成立」實體故,是實有法之思惟。若如是「能立」、「能破」二者,亦依遮返方式衡量實體「成立」、「不成立」實物,此亦當成為實物法。若謂「能立」觀待於實體,則「能破」不須觀待於實體?云:非如是。謂「破斥亦無體」表已滅除;而「成立」是指存在實體已證成之理論,觀境品已述及。因此諸多屬性含攝於一實物或相異實體,攝集於一實有義,如常之實體,應知為非有。

己三•觀察總、別相,

了知法之差別有三:庚一•定義;庚二•詳加分析;庚三•抉擇彼義

#### 庚一•定義

【緣取自與他實體,依遮反法分總別,遮反異類為總相。】從彼同類中作遮反之二虛體之聚體是別相。釋量論云:「故諸事自性,住各自體性,從餘相順事,虛體具能依。」

#### 庚二•詳加分析

【直接與間次分類,總與別相各有二。】沉香樹與檀香樹等相異實物,彼諸攝於一處為直接別相;與彼相係屬之總相為直接總相,沉香樹等同一實體性之前後剎那,彼諸攝於同一時是間次之別相,與彼相屬之總相是間次之總相。

【直接別相物相異,間次別相遮同體。】直接別相觀待於同一處境各相異實物。間次別相觀待於時間之前後,現時之實體非過、未之實體故,遮除同一實體。

#### 庚三•抉擇彼義,

可分為三:辛一•破斥他宗;辛二•立自宗;辛三•斷諍

##### 辛一•破斥他宗

有二:壬一•破斥他宗理論;壬二•破斥他宗聖言量

###### 壬一•破斥他宗理論

有二:

癸一•破斥相異實物有二:

子一•前期之說法:

【有一謂相異說法。】外道勝論師主張:如實有大總性,卑劣之總相—如謂「牛」。彼二者亦周遍於一切實體。不顯現「常」,顯現「花、白」等別相。聚合之相屬性連繫,如欲許牽引一繩結,假立「牛群」之名。

子二•破斥前期之說法:

【相異剋除不可現。】除別相外,其餘之總相法者,是無法證成實體,以其可現不可得之故。如兔角謂之故剋除之。既然不可現,亦確定是實有,則為極成過。

癸二•破斥欲許同一實物有三:

子一•破斥唯總相與諸多別相為同體:

子二•破斥諸多總相與諸多別相為同體:

子三•破斥相類似之總相:

子一•破斥唯一總相與諸多別相為同體:

丑一•前期之詮說:

【某某謂同一實物。】之說法,數論師主張:喜、憂、闇三者均衡時之神我謂總相,別相於瓶等之差別。如「火」與「熱」存在於同一物故(燃燒鐵丸),謂「總別相為同一實物」之說法。復次:西藏因明諸家主張:「沉香」、「檀香」等,謂樹之別相,唯「樹」名,謂總相。吠琉璃等之諸青色為別相,唯「青色」名,謂之總相。如是,唯「牛」名,謂之諸總、別相存在無分別體性之同一實物極為順暢之談。如是期許,數論師與西藏學者之主張同義。

丑二•破彼說有三:

寅一•破斥可現不可得

【同一實物非可現。】若總、別相為同一實物,顯現別相與彼實物無分別之總相,為可現不可得故,而刪除之。若為真實義,樂許成立彼性之諸惡見者,具諸多邪見故。

寅二•觀察外相及破斥之

【境時現相相違之,別相與一總相繫,生滅成同體若非,一體具二支相違。】一棵樹之生長或枯死時,彼樹之總相若不作生滅,則轉成非同一實物。總相若作生滅,與彼總相同一實物之境相異之諸樹,應生長於同一地方。時間相異之樹,應生長於同一時間,外相相異之樹,應生長為同一形相謂之。如是樹之枯滅,亦若總相滅壞,則應一切別相皆枯滅,以其同一實物之故。同一實物—「生滅相異」和「外相相異」成相違。《量決定論》云:「若成立或不成立,或因相異。非明瞭彼之自性,諸實體相異或因相異,是唯一『適住相違法』,或『因相異』。彼亦若不成立彼相異性,無論如何,亦無相異故;整體當成同一實物。」謂之。

寅三•破斥極成過有三:

卯一•不剋除有支之過:

【總別相若同一物,有支亦如何破斥?】如是頭與手、足等周遍一切肢體,如何破斥有支存在同一實物?任何與諸多相關係屬,彼非同一實物,如容器相異之核棗,雖然有支之實物亦與諸多支分相屬之謂而剔除之。若謂自相續(有支)剔除具諸多(支)性,是同一體過失。於總相亦與彼自相續具諸多性類同?復次,若手搖動則應整個身體搖動?以其與手搖動同一實物故,支分亦如是存在同體,若有支無存在同體,支分與有支應非同一實物,如是掩蓋與否,掀起與否等,如何破除之理論,總類滅除同體亦類同。

卯二•根識具分別之過:

【根亦俱分別之過。】於一實物無「現見」、「不現見」二分法,若現見別相、亦現見總相之根識,當成俱分別識;若認定總義是分別識,則非認定總類,欲許不含攝於總義之總類。譬如承許非水之海,暢飲惡劣導師之毒汁,瘋狂而胡言亂語。

卯三•相違同一實物之過

【諸相違當同一物。】白、青等顏色諸相異,和明暗等諸相違性,亦當成同一實物,若欲許之,則承許青色亦是白色之過、昏暗亦是明相之過、總相亦是別相之過,皆成顛倒錯亂。

子二•破斥諸多總相與諸多別相為同體之說有二:

丑一•前期之說法:

【謂亦有諸多總相,與各個別相相屬。】有一說:既無一總相,然而沉香樹等,各個別相之中,與彼(沉香樹)同體之總相亦成諸多。

丑二•破斥彼說:

【定義不成當滅壞,能立與能破立論。】若是諸多總相,則沉香樹之總相當成二虛體之聚體,若欲許之,則將轉成別相故,不成立總相之義;既成立沉香之別相,亦不成立餘樹之總相,即沉香樹之總相。既剋除沉香樹之總相,而不剋除餘樹相故,當滅壞能立與能破之理論。

子三•破斥相似之總相有二:

丑一•破斥相似義之總相:

【類同定義之一總,與別相是同一物。】有一說:不欲許一與多之總相,沉香樹與檀香樹等俱有枝葉,為類同定義之總相,與諸別相是同一實物之說法。

【結合類同了悟性,了悟覺法無實義,若存在於相似義,前未現見亦相似。】相互之間相似,擬謂是了解性為無實義,若有實義,如前所未現見之紅蓮花,現見後思惟與其餘紅蓮花相似,須生彼覺識,以其存在相似義之故。《釋量論》云:「執彼類同故,亦非別有境,若緣諸見同,義非先有見,如何彼決定,彼與所見同,同不同性故,聲境非境故。」

一般相似聲之境自相,非謂不相同聲之境之故,法稱論師由現見與彼相似謂之。是於因假立果之名,如「現前」為現量或假立他利比量之名,故如不成立不了義,亦不成立「相似義」。

丑二•破斥等同覺識之總相:

有一說:既無相似義之總相,然而何故無具分別性所取相似之總相之思惟?若如是,總與別相喪失同一實物性之理念。倘若總與別相非同一實物,汝信樂為實義,若謂具分別識唯所取類同別相,而作為同一總相,將變成如何?曰:不應理。

【類同同—體非有,非同—故無總聲。】謂「類同」之說法表示諸多法,若表示一法,則與彼同一類,類同為非有之故,若謂雖不現見同一體,然而緣持類同性是總相云何?

【心識不現同—總,了知類同不許總。】若心識不顯現同一總相,而緣持「類同」故,不能了知其總相。譬如:謂「取樹來」,若非攝入同一總相之名聲而言,則轉成「取相似沉香樹來」,或謂「取相似檀香樹來」,如是詮說故,當不成立總相之實義。

【某方相似皆存在,一切相似任—無。】樹與沉香樹等某一方相似,存在一切總、別相。然而,境、時、相之差別,「所有樹」皆相似。任何一樹不可能存在,成立周遍,亦「山之煙」與「灶之煙」二者相似之方式不成立總相,而以遣餘之方式,成立耽著同一總相。

###### 壬二•破斥他宗聖言量

【法稱論師所闡述,清淨理論現相違。】《釋量論》云:「總覺亦染污,妄識境性故」、「假設聲之義」、「總無實體性,故非根、行、境,故總相諸法,證成非現量。」《三千五百頌》云:「此總相是他義之分別識,唯依自體而存在,或相似『虛空等』,一切可轉成實有,倘若彼依體轉成實有,彼之時於無瓶之諸地等,亦出現瓶等,則存在『有相異之實物』之總相,為何轉成存在於諸別相,何以故?彼(總相)從前一實物而生實物,應不生,以承許其無能作性之故。何以故?彼存在於他處之實體,乃至彼(總相)不動二者之間,非周遍相。非俱相異之實體故。一切俱生與俱滅結合於近圓一切。」若非如是,當不成立所謂「同一性」或僅限於相異名,承許其實義後,詮說如是之故。彼亦除「唯一無生性」外,其餘不適當者,若如是由愚者相違逆之泉井,誰能填?復次,此不應理,豈有現行後,如是諸多折磨之總相,謂能依於說者之說法。

##### 辛二•立自宗

若聖言量與理論之總相,遮除實有義,則汝所期許之總相為何?彼如何作能立與破斥?

【自性等等諸實體,成立彼非彼總相,遮除之總誤自相,錯亂作成立破斥。】分別之體性錯亂於遣餘之總、別相,誤為義自相之總、別相後,能立別相故,當成立總相,剋除總相故,應能剋除別相之理論,以其「妄分別錯亂視如同一體」謂之。

##### 辛三•斷諍:

【倘若實義無總相,增益遣餘無實體,成立與義無關故,一切名言皆滅壞。】義自相無總相—遣餘所執之總相,彼無實體性與義無相屬故。能立別相故,當成立總相。遮除自性因相和總相故,滅除別相,是能遍不可得因等。若如是,因明理論和一切世間所作當抹滅了。

【「義」與「遮除」同一性,若從錯亂攝取境,唯獲得自之定義,是量之故應合理。】分別體性錯亂故,若於遣餘方式誤為自相後而應用,則唯得「彼義」(自相),而成立量之作用故,極為合理。謂:「獲得」亦若應用依如是成立破斥之作用,則了知「有」、「無」之義是彼性,其餘一切諍論若知悉為遣餘,則諍論當自解除故,於此不再詮述。

【許相異總鵂鶹師,謂同一物數論師,諸雪山派隨彼見,承許遮除善巧宗。】攝集之偈頌。